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扒矿机分期付款的那些事儿

时间:2014-11-18作者:admin
     随着国家矿山行业的不景气,各位矿老板的手头越来越紧张,在开矿时就是想采购设备,却受到资金面的限制,隧道、引水洞工程更是这样,承包水力工程,施工方工程款的结算更是以季或以工程量的方式,这些因素都影响到大大小小的老板付清设备款时是一拖再拖,能分期付款便是他们想选择的一种方式。可在具体操作中,这种方式对购买方和生产厂家之间,都有数不尽的麻烦。
  下面一种案例,或许对我们都有不少启发。
  张总是一家水电站出渣工程的承包方,于2013年4月20日与某家扒矿机公司签订一份分期付款协议,购买两台型号为ZWY-60T的小型履带皮带扒矿机,每台13万元,共计26万元。合同签订当日,张总交付首付款10万元,余款16万分12期支付。后因张总逾期还款,逾期金额10.4万元,这家公司将其中一台扒矿机拖回,并以10.2万元的价格二次销售。张总诉至法院,要求这家公司返还扒矿机,若不能返还,则赔偿相当于该扒矿机的价值的资产,承担托运费用,并赔偿自拖走之日起按每天600元计算租赁费。为确定被拖回扒矿机的价值,张总申请法院参照同时购买的另一台扒矿机进行司法评估,评估的价值为13万元。
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: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,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在这个案件中,可以看出,张总实际支付并没有达到“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”,所以他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。
 我们在签订含有分期付款方式的卖买合同中,一定要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,不然一旦出了任何纠纷,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失。下面国家高院对《买卖合同》的司法解释可为我们作出一种解答。
 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)第三十六条规定,“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,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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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标签:扒矿机,分期付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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